普仁派出所柳姓女警 |
桃園地方法院今天表示,涂姓女子與43歲洪姓男子日前開車出外飲酒續攤,車輛行經中壢市蘇州二街路口時,被中壢警分局值勤女員警攔下,擔任駕駛的涂姓女子經呼氣後發現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
女警開單告發時,洪姓男子拿出行動電話,打開相機功能的閃光燈對女警頻閃,女警說閃光很刺眼,未料洪男補上一句「妳的長相才讓我覺得很刺眼」,女警感覺受到侮辱,依法移送偵辦。
法院簡易庭審理後,將涂姓女子依公共危險罪判處5萬6000元罰金,洪姓男子則被依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55天,得易科5萬5000元。
洪姓男子不服,提起上訴,法官審理認為原簡易判決中量刑並無不當,維持原判。
法院表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男子「刺眼」言論的罰金幾乎與酒駕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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