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警交通大隊警員石明謹兼差當電視台球評,受領報酬多達280餘萬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懲戒法院判降1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台北市警交通大隊警員石明謹自2011年起至2018年間,擔任愛爾達電視台足球賽事評論員,共出席190次,領了283萬3850元車馬費,又自2019年1月10日起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至今領了5400元出席費與交通費,違反公務員不得兼任業務規定。石遭北市府移送,懲戒法院今判石明謹降1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
懲戒法院指出,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而石明謹在愛爾達電視台擔任球評,除舉辦世界盃足球賽的2014、2018年間各出席40、30次外,自2011年至2018年間每年都出席20次,這190次評論讓他領了283萬3850元的報酬,已屬於「業務」。
公務員服務法明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依據足球協會的章程及移送機關提出的該協會函文,該協會是於內政部登記立案的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懲戒法院認定石未經服務機關許可,擔任協會常設司法機構「紀律委員會委員」之職,自2019年至今年5月18日已出席5次,共領取5400元,他實際上領了報酬,不因領款名目而異,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懲戒法院認為,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目的是要讓公務員一人一職,專心從事公務,避免影響本職工作,以達成公務員忠心執行職務的目的;石明謹的違法行為足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
懲戒法院認為石明謹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必要,石兼任業務的報酬多達280餘萬元,衡酌他坦承,因此逕判降1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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