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警署拼大選?美化治安,訂79%破案率」,警政署澄清說明 |
有關本日媒體報導本署訂定「提升全般刑案破獲率」達79%,係為美化治安,誤指在為明年大選訂出目標值,造成外界誤解,本署特提出澄清說明。
本署為提升偵防犯罪效能,確保民眾免於恐懼的自由,並達到改善治安工作的目的,自95年起訂定年度業務衡量指標,推動改善治安作為。95年至97年期間以「提升全般刑案破獲數」每年1%為年度衡量指標,為此,本署除要求各警察機關積極偵破各類刑案,同時亦強化各項預防犯罪措施,全般刑案發生數呈現逐年下降情形。98年7月經考量刑案發生數逐年降低,維持每年提高刑案破獲數作為衡量指標,已不符實際現況,遂召集相關單位召開衡量指標會議,檢討研議合理目標值,自99年起改以「提升全般刑案破獲率」作為衡量指標,並參考97年破獲率已達77.3%(98年度尚未結束)。99年目標值為78.4%、100年目標值為79%,此一目標值早在98年7月已訂定,並非針對此次大選所訂定。
針對歷年各次選舉,本署均訂頒「淨化選前社會治安工作」計畫,明年二合一選舉,本署援例訂頒「淨化選前社會治安工作」計畫,以查緝槍彈、查緝毒品、查緝賭博、偵破重大刑案(暴力犯罪)、檢肅竊盜、檢肅黑道幫派等6項犯罪破獲數為評核主軸,並無以全般刑案破獲率(79%)為評核指標。
有關前述破獲率之目標值,係指全國警察機關共同努力之目標,本署並未針對各縣市警察局就「提升全般刑案破獲率」辦理評核工作,亦未訂定各縣市警察局之目標達成率及獎懲規定,僅係要求各縣市警察局提升偵防犯罪能量,有效改善治安之共同目標,特此說明。有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訂定「提升全般刑案破獲率執行計畫」一節,本署已於100年9月26日要求該局不得另訂獎懲規定,該局100年10月5日函文律定各分局100年上、下半年全般刑案破獲率低於前3年之般年平均破獲率之偵查隊長,列職務調整參考乙案,係該局逕依權責之作為,並未陳報警政署專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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