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月20日媒體報導:「民眾向警察機關檢舉及接受行政、刑事調查時,得否自行錄音錄影事件」警政署說明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員警,於102年1月18日處理六合一路糾紛事件,因為民眾於員警到場後,立即使用相機針對在場人員進行錄影,經處理員警勸導後,該錄影民眾即行離去。
有關警察機關受理檢舉行政、刑事案件依法調查時,民眾得否自行錄音、錄影,參據法務部101年9月13日涵釋,未經同意,恐有侵犯私權情事,並視個案情節依法辦理。警政署表示,員警處理行政、刑事案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同時兼顧民眾權益之維護。有關民眾向警察檢舉或接受調查時,得否自行錄影音,參據法務部101年9月13日涵釋依法辦理。
對於民眾如未獲同意而擅自進行錄音、錄影,司法警察人員本得視情節加以制止。民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涉有觸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者,得依法究辦。另是否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項第1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或同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者,則視實際案況,依法辦理。警政署將要求各警察機關利用各種集會,加強宣導法務部釋示內容,注意值勤技巧與法令適用,減少爭議。
102.1.24
有關台灣人權促進會24日至警政署陳情「民眾反蒐證違法?」乙案,警政署再度重申「警察於公共場所值勤時,民眾為確保自身權益錄音(影)蒐證,應視個案情節,如未達妨礙公務及影響其他在場人員權益外,不宜制止,並將持續要求員警注意執勤技巧,避免爭議」之立場。
警政署另表示,警察必需依法執勤,始能保障民眾權益,除基於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不公開,民眾不得自行錄音(影)外,其他於公共場所值勤過程,民眾及媒體錄音(影),只要不違法,警察不會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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