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05/24 09:04
發稿單位:中山分局
有關本市市議員鍾小平及應曉薇等針對於101年5月21日23時25分在市民大道與林森北路口所發生之酒後駕車肇事案件提出之疑問,本分局就相關疑義回復說明如下:
一、有關議員質疑現場酒味濃厚,而測出之酒精濃度測定值僅0.03mg/L,查呼氣酒精測定值視個人體質及飲酒數量而定,事故發生現場酒味濃厚與事故當事人之呼氣酒精測定值並無相關因果關係。
二、針對質疑肇事車輛為何現場移動部分,查事故發生當時,員警尚未到場,又案發地點位於市民大道與林森北路口,此2路段均為本市重要幹道,於夜間時段仍有大量車流通過,故於事發後,肇事駕駛為避免車輛停放於路中影響交通,乃先行將車輛移置路旁,未先定位標示。
三、為何現場未實施酒精濃度測定一節,查本分局處理員警於到達現場後,便立即於23時55分對自稱為駕駛人之王姓民眾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酒測值0.03mg/L,惟其後現場訪查之目擊者供稱駕駛並非王姓駕駛人,為求周全,再於1時52分對林姓員警實施酒測,並測得酒測值為0.22mg/L,並無所稱現場未實施酒測情事。
四、至於左右證人,製作三次不同筆錄部分,查本分局中山一派出所於5月22日2時20分第1次製作證人筆錄,其後於勘驗車禍過程監視器影像時,為查明證人目擊經過與監視器所攝得車禍經過情形,故於同(22)日9時25分再請證人至派出所觀看監視器並製作第2次筆錄,以還原事發經過,供檢察官審視及勘驗,第三次筆錄係於檢察官對死者進行勘驗時,親自對證人進行詢問,本分局並無左右證人之情事。
五、另現場處理員警紀錄郭姓民眾拒絕接受酒測,而非無法實施酒測一節,查該名交通分隊員警於處理事故時,因現場狀況混亂,員警於處理時匆忙中有所錯漏,本分局已於案件審核時書面更正,有關員警疏失部分,本分局已予行政處分在案。
有關本市市議員鍾小平及應曉薇等針對於101年5月21日23時25分在市民大道與林森北路口所發生之酒後駕車肇事案件提出之疑問,本分局就相關疑義回復說明如下:
一、有關議員質疑現場酒味濃厚,而測出之酒精濃度測定值僅0.03mg/L,查呼氣酒精測定值視個人體質及飲酒數量而定,事故發生現場酒味濃厚與事故當事人之呼氣酒精測定值並無相關因果關係。
二、針對質疑肇事車輛為何現場移動部分,查事故發生當時,員警尚未到場,又案發地點位於市民大道與林森北路口,此2路段均為本市重要幹道,於夜間時段仍有大量車流通過,故於事發後,肇事駕駛為避免車輛停放於路中影響交通,乃先行將車輛移置路旁,未先定位標示。
三、為何現場未實施酒精濃度測定一節,查本分局處理員警於到達現場後,便立即於23時55分對自稱為駕駛人之王姓民眾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酒測值0.03mg/L,惟其後現場訪查之目擊者供稱駕駛並非王姓駕駛人,為求周全,再於1時52分對林姓員警實施酒測,並測得酒測值為0.22mg/L,並無所稱現場未實施酒測情事。
四、至於左右證人,製作三次不同筆錄部分,查本分局中山一派出所於5月22日2時20分第1次製作證人筆錄,其後於勘驗車禍過程監視器影像時,為查明證人目擊經過與監視器所攝得車禍經過情形,故於同(22)日9時25分再請證人至派出所觀看監視器並製作第2次筆錄,以還原事發經過,供檢察官審視及勘驗,第三次筆錄係於檢察官對死者進行勘驗時,親自對證人進行詢問,本分局並無左右證人之情事。
五、另現場處理員警紀錄郭姓民眾拒絕接受酒測,而非無法實施酒測一節,查該名交通分隊員警於處理事故時,因現場狀況混亂,員警於處理時匆忙中有所錯漏,本分局已於案件審核時書面更正,有關員警疏失部分,本分局已予行政處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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